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
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司積欠電信費為
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經查,相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
司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辦理停業,而相
對人為法人,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
為之,始對公司發生效力,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。然相
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渡邊尊俊已於民
國000年0月00日出境,迄未入境,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
國外為之,依首開法條規定,不得行之。故聲請人聲請對相
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不合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