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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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佳倚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、鄭通瑞間聲請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陳報聲請人公司最新正確名稱。
三、查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,且未向本院呈
報清算人,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,
有無選任清算人;若無,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提出相
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
人(清算人)。
四、據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,相對人應為「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
司」,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「鄭通瑞」有債權債務
關係之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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