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青瑜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魅綺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
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
,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俾使法院得即時
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
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漏報聲請人綜合所得稅致遭裁處罰
鍰及補繳稅額,而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。惟聲請人未
提出相對人同意返還上開金額之釋明文件,另聲請人請求金
額與上開代墊金額亦不相符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
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
及請求金額計算方式,該裁定於同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,然
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,難認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,則
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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