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凱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貳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4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0,722元 楊凱安 自民國112年11月03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03日止 年息8.27% 001 新臺幣180,722元 楊凱安 自民國112年12月04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03日止 年息9.924% 001 新臺幣180,722元 楊凱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27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)
一、債務人楊凱安應清償新臺幣(下同)180,722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
(一)緣相對人楊凱安於民國109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
款新臺幣30萬元整,貸款期間七年,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,
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.69%機動計息按月計付,(
民國112年11月03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.58%,計
息利率為8.27%)。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
繳付本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
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
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
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個金
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)。
(二)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2年11月03日,
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契
約約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
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80,7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遲延利息。
(三)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
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(四) 證物名稱及件數:1.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
定書。2.放款往來明細。3.利率變動表乙份。4.戶籍謄本乙
份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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