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黄傳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壹萬
肆仟零貳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壹仟參佰肆拾元
及已結算未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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