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又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肆佰陸拾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
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.六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伍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.六計算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捌拾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
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.六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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