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
代 理 人 吳榮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家(即林志霖之繼承人)
林旻聖(即林志霖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零陸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.七四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柒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
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.八二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