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高永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承受、羅賴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盧承受、羅賴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,因聲請人未提
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)。
二、請陳明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原因事實為何?並提出原因事實
之釋明文件(如借據、契約書、匯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債
權債務關係之文件等)。
三、請陳明相對人為盧承受、羅賴淑等二人?抑僅以盧承受為相
對人?(請擇一陳報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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