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定瑀
潘盈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玖拾捌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55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,598元 王定瑀、潘盈晨 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1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103,598元 王定瑀、潘盈晨 自民國113年0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,598元 王定瑀、潘盈晨 自民國112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)
(一)緣債務人潘盈晨 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
務人王定瑀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
共 2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 103,598 元,約定應於
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
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
本息,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,除依上開約定按
月平均攤還本息外,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
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
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
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
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
詎債務人潘盈晨 自民國112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,迄今尚欠本金 103,598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
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王定瑀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
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
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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