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家得
張浩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,422元 張家得 張浩然 自民國112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09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91,422元 張家得 張浩然 自民國112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,422元 張家得 張浩然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(一)緣債務人張家得 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浩
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4 筆,
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 114,811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
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
開始分 48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
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
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
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
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
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張家得 自民國112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91,422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
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張浩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
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