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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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炳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
(一)債務人葉炳宏 於106年10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
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
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
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
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葉炳宏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新臺幣139,680元,
而於112年09月1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、
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6,901元,以上共計新臺幣146,581
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
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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