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甘詔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零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)
(一)債務人甘詔允 於108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
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
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
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
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
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
二)債務人甘詔允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新臺幣119,723元
,而於112年04月0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
、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6,682元,以上共計新臺幣126,4
05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
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帳簿查詢表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
、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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