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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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峻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3844元 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
緣債務人許峻豪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同屬
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3年1月8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款: (一)
消費本金:43,844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(二)依銀行法
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
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利息計算:1,044
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(三)逾期費用:0元整(約定條款
第15條第5項)。(四)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0元整。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
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
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
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
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
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
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
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
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 證物名稱及件數: ㄧ、信用卡申
請書影本乙份。二、約定條款乙紙。三、帳務資料。四、公司變
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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