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范清茂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財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
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若有,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更正
其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
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
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
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
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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