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瑀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九‧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
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)
債務人林瑀璇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
同)16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
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
9,490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9.68%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
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
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
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約定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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