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乾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肆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37元 葉乾陵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9170元 葉乾陵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)
(一)債務人葉乾陵於民國93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
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3年12
月09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
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
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
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43,858元
正未給付,其中14,537元為本金;28,737元為利息;584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葉乾陵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
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240,882元正未給
付,其中79,170元為消費款;161,712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信用
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