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梁嘉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8342元 梁嘉容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82631元 梁嘉容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
(一)債務人梁嘉容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6,058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2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
月26日止累計307,741元正未給付,其中288,342元為本金;
18,106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梁嘉容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2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
月26日止累計301,675元正未給付,其中282,631元為本金;
17,751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