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唐曉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誠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參佰參拾玖元,
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
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繳交新臺幣
玖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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