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叡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件:
(一) 債務人張叡智 於110年06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
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
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
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
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
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張叡智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72233元,但
於113年01月1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
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74260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
人仍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