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銘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玖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)
一、債務人高銘駿於111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
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
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
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
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
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高銘駿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3201元,但於112
年10月30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
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13691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無
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
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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