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志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玉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
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
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,
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,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
。前開規定,並為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。
查債權人提出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三紙所記載之退票
日期均係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,有退票理由單三紙附
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
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,是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民國一
百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,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止之利
息部分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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