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8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韋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,暨自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
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
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
佰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892號)
(一)債務人陳韋霖向債權人借款75,3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30個
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2,510元;若有逾期
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
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
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
。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
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
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
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55
,220元整,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
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
(三)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
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
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
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
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
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
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
【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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