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鄒生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零參佰捌拾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1252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4993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(一)債務人鄒生錢於民國111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71,947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1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
2月01日止累計344,088元正未給付,其中331,252元為本
金;12,743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鄒生錢於民國111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2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1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
2月01日止累計296,292元正未給付,其中284,993元為本
金;11,20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
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