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許仁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底之「具狀人」處應由聲請人簽名或蓋
章。
三、提出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
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陳報請求金額即積欠薪資新臺幣136500元(應以扣除勞健保
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)、特休未休假工資新臺幣
29927元及資遣費新臺幣77098元之計算方式,並提出釋明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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