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肇源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美華
業已死亡,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陳報
其目前之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
登記表,若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且無其他董事得代表公
司執行職務,聲請人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並提出可供選
任之人選以供本院審酌(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費用及報
酬,應由聲請人先行墊付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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