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緯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,及
其中㈠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
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‧八五計算之利息
,㈡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
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八‧八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㈢新臺幣壹拾肆萬
壹仟壹佰壹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
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
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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