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張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(一)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柒拾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(二)新臺幣陸萬壹仟
柒佰肆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
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
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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