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
張義群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潘建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參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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