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潘佩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零壹拾壹元,及其中
(一)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
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
息(二)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(
三)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
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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