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書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貳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零伍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第三項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201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763元 周書玄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002 新臺幣120221元 周書玄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二 003 新臺幣82105元 周書玄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763元 周書玄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20221元 周書玄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82105元 周書玄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)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8月
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.000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,7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之書面,併與陳明。
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4月
20日向債權人借款29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420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0,2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與陳明。
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9月
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700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2,1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之書面,併與陳明。
四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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