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政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零柒拾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
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
算之利息,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捌元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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