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吳岫彧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躍豐車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躍豐車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00000)之最
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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