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覃文林(即被繼承人覃維程之繼承人)
王淑麗(即被繼承人覃維程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覃維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參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
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
覃維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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