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陳志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(一)新臺幣貳佰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
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二五計算
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零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(二)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二五
計算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(三)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玖
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肆萬貳仟
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零點三二五計算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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