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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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曾彥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
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件:
債務人曾彥銘前於民國110年7月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
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(以下同)100,000元整,並訂立借
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
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3,693元,及自民國11
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45計算之利息(
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
1%),暨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
額計收違約金3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
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
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
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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