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江振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,
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件:
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 (一)債務
人江振偉於民國098年08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
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
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
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.71%計算遲延利息
。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
帳合計新臺幣149162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
款外,另應給付自民國099年0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
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
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
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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