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泗梅
張明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柒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4575元 張明杰、 鄭泗梅 自民國113年 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001 新臺幣 134575元 張明杰、 鄭泗梅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。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鄭泗梅(主債務人)、張明杰(連保人)與債權人訂立
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,借款期間自86年1月9日起,
按月償還本息。
二、詎債務人等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
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
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等顯有故
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
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
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
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
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
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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