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曾一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9910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附件:
債務人曾一書於民國94年7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
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
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199910元整。(二)依契約書第三條及
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
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
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
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
收利息共新臺幣2875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2年10月
12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19991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
計算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
條)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
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
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
益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
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
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
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
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
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