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戰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名義即華育婦產科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華育婦產科診所歷次登記資料(含負責人姓名及
身份證統一編號),並查報其組織型態為「獨資」,抑或「
合夥」。
二、提出兩造間影印機及週邊設備之租賃契約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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