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林翔瑜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和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九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
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第二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
陸佰元,逾期第三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,違約金之收
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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