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政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美華
已死亡,請查報該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,並陳報其目前
之法定代理人;若無,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,股份有限
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,請改列其他董事為相對人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
登記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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