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皇普河畔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莊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
管機關核備函。
三、提出門牌號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之33」建物第一類
登記謄本(應顯示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)。
四、提出相對人江莊文所有之汽車車位28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
本(應顯示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),或上開28個車位
屬於相對人所有之證明文件,或上開28個車由相對人占有使
用而應負擔車位清潔費之證明文件。
五、提出催繳車位清潔費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本人或其家屬簽收
之紀錄,或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
及回執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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