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榮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元,及其中新臺
幣伍萬捌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)
(一)債務人陳榮祥於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
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3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3,500元整未為清償(
手續費2,240元整、消費款29,454元整、預借現金6,002元
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3,324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
580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
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
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
,計新臺幣58,780元自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
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
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
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
達,實感德便。謹 狀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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