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以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2197號
利息:
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4813元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)
(一)債務人張以辰於民國111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1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6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
月16日止累計478,921元正未給付,其中474,813元為本金;
4,10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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