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紀宏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337元 紀宏仁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21199元 紀宏仁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4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7953元 紀宏仁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94496元 紀宏仁 自民國113年0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(一)債務人紀宏仁於民國112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14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
月16日止累計77,560元正未給付,其中75,337元為本金;2,
22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(二)債務人紀宏仁於民國111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03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4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
月16日止累計333,891元正未給付,其中321,199元為本金;
11,899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紀宏仁於民國109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2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
月16日止累計8,166元正未給付,其中7,953元為本金;213
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
息。
(四)債務人紀宏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5日止累計101,855元正未給付,
其中94,496元為消費款;6,073元為循環利息;1,286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
,實為法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