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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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2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一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請補繳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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