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林政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盛鴻昌國際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銀冠崴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婉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貳仟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四.二五三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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