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淑華即湘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淑華即湘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
,經核相對人簡淑華之戶籍設於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因住所不
明,須依公示送達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
行之。又相對人湘富企業社設址地在「新北市三重區」,非
本院管轄,是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,於法未
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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