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代 理 人 湯鈞賀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(即被繼承人張琴音之遺產管理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琴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琴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,暨已
核算未清償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柒元。
三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琴音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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