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松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2288號
利息:
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76元 民國112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.65%
違約金:
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76元 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國113年4月1日 年息0.165% 001 新臺幣31476元 民國113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33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)
(一)緣債務人林松立前就讀東華大學時,邀同第三人林志龍為連
帶保證人,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向聲請人訂借「高
中以上就學貸款」共3筆,總計新臺幣(以下同)80,472元
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
起分36期每個月為一期,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
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
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
六個月以內者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就超過部分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,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
整由教育部公告之,逾期日民國112年9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
,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,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依中華郵
政一年定儲利率1.56%加碼0.15%,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.06%
,計為1.65%。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,自民國113年2月20日
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%固定計息,計為2.65%。
(三)詎債務人林松立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,未能依約按月還款
,依前訂借據約定,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
攤還本息時,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,應清償餘欠本金31,4
7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等。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
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就貸借據、撥款通知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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